第二十六条 在考试中有违纪或作弊行为者,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学生有下列行为即属考试违纪:
1.不服从监考人员的指令,在考场内外喧哗的;
2.在考场内不听劝阻吸烟的;
3.考试期间未经允许,与其他考生交谈的;
4.除个别课程有特别要求外,未将通讯工具或有储存信息功能的电子器件关闭且放在指定位置的;
5.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或自带稿纸的;
6.到考试规定的结束时间,未立即停止答卷的;
7.未按监考人员指定的方式交卷,或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在考场附近逗留或大声议论的;
8.将试卷、答卷带离考场的;
9.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放在指定地点的。
对犯有上述1—7项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对犯有上述8—9项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同时犯有上述9项违纪行为中的两项以上或累计违纪两次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学生有下列行为即属考试作弊:
1.抄袭本人夹带材料(将与考试科目有关的材料放置在桌面、手上或展示在身上即可视为抄袭);
2.事先将与考试科目内容有关的文字抄写在桌椅、衣服、文具、身体上等;
3.将答案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他人拿自己的答案或草稿纸未加拒绝;出示答案给他人抄袭或核对;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或考号等信息的;
6.考试时因特殊原因虽经允许暂时离开考场,但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的;
7.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8.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的;
9.用贿赂或威胁手段要求教师提高分数或要求监考人员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的;
lO.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或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11.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对犯有上述第1—9款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对犯有上述第10款作弊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犯有第11款作弊行为者,参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程序:
(五)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违纪或作弊,按以下要求处理:
l.对于学生违纪:监考人员要将违纪学生的姓名、班级、考试课程、考试时间及违纪情形记录在考场记录表上,并在考生试卷上注明“违纪”,同时监考人员和考生在该试卷和考场记录表上签名。
2.对于学生作弊:监考人员应当立即收回其试卷及相关作弊材料,在该试卷上注明“作弊”,并由监考人员和考生在该试卷和考场记录表上签名(考生拒绝交出作弊材料或拒绝签名的,由两名监考人员在试卷和考场记录表上写出文字说明,并签名);责令作弊考生离开考场。
3.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须立即将违纪或作弊试卷及相关材料交主考单位,主考单位教学秘书应于考试结束后1小时内通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部;教务处或研究生部通知学生所在学院核实违纪考生情况,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送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管理:
(二)学生因考试违纪受到警告处分的,该课程成绩有效,不及格的不得补考,必须重修;学生因考试违纪或作弊,受到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该课程成绩以O分记载,必须重修。